新疆金太阳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新疆金太阳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1民初2534号
原告:新疆金太阳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新疆金太阳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新疆金太阳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57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8172.8元;3、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施工博乐市教育局达勒特镇中学塑胶运动场地项目塑胶面层施工,暂定价款240000元,单价120元/平方米,材料人员进场支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完工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届满一年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工程款,如一方违约,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2015年8月20日原告依据约定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被告,质保期已过。工程价款为224016元,原告仅收到150000元工程款,尚欠原告74016元。2016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承包博乐市第一小学塑胶运动场项目,暂定价为385000元,单价140元/平方米,完工后单价以实际测量面积计算,材料人员进场付50%,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95%,工程届满一年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5%工程款,如一方违约,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上述两笔款项原告与被告达成还款计划,还款计划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金太阳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金太阳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3191元,退还原告新疆金太阳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艾克旦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