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赣民一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滨江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丁宗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敏,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利锋,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巧逢,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宫门口二条19号鲁迅博物馆内。
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永红,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上诉人江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现代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冠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泰公司委托代理人戴敏,现代设计院委托代理人周利锋、邓巧逢,被上诉人冠亚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荣泰公司与冠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双方约定,荣泰公司委托冠亚公司承担荣泰·春湖圣岛工程设计,建设规模约65000平方米,设计费约81万元;冠亚公司向应荣泰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为方案文本和施工图,且在方案文本交付时三日内荣泰公司应支付2万元;施工图交付后三日内,支付按具体施工图面积付费的80%,竣工后一月内全部付清。双方对其他事项也作出约定。荣泰公司和冠亚公司均在发包人和设计人一栏处签章,程庆在设计人即冠亚设计公司栏下的经办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冠亚公司即为荣泰公司设计方案。该方案在2011年9月20日专家评审会上通过,浮梁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以浮规委字[2011]5号文件明确表示原则上通过,且浮梁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4日正式审批通过。经办人程庆于2012年元月29日向荣泰公司暂借款8万元,款项用途为设计费。
在施工图设计时,设计主体实际已变更为现代设计院。现代设计院于2011年12月完成工程的设计任务后,经江西省赣建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以下简称赣建图审中心)2012年3月15日至16日初审,该审查中心作出施工图编号为GJ-V-120319《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修改意见书》审查报告,对设计图提出修改意见。2012年4月11日该中心提交审核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的结论是:“地基基础及结构体系安全、可靠,各专业经整改后无不安全因素。”
现代设计院交付施工图纸后,荣泰公司遂于2012年3月11日对工程的桩基础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荣泰公司发现图纸存在问题,施工无法继续进行。荣泰公司在与设计单位交涉时,委托江西瑞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林咨询公司)对图纸重新审查。该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提交了《审查意见》,对设计图提出了140余条有关工程结构设计的审核意见,其中不少是涉及结构安全的审查意见。同年4月21日,荣泰公司在施工方宇航建设公司在工作联系单中致称,由于施工图纸出现部分桩基偏心与柱子重心未对齐等问题,需对施工图进行修改,请施工单位暂停施工。4月26日,荣泰公司及建设方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建设公司)、监理方景德镇景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航监理公司)在工地会议室召开会议,议题为图纸技术核对,建设单位针对图纸在施工出现问题进行反馈。在会议记录中参加单位和参加人员中出现现代设计院及现代设计院的具体设计人员,但现代设计院没有在工程例会签到表中签名,荣泰公司解释为现代设计院设计人员不同意签字。
2012年5月24日,由于图纸设计出现失误,荣泰公司向冠亚公司具函,内容大致为:冠亚设计公司承担的项目工程设计,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宇航建设公司、监理方景航监理公司发现该设计图纸存在大量、严重的错误和缺陷,施工当即中止。冠亚设计公司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该函还注明抄送现代设计院和程庆。
2012年5月25日,荣泰公司(甲方)与宇航建设公司(乙方)和景航监理公司(丙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1、停工事由:因甲方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问题和不合理之处,甲方下发停工通知书且另请设计人员重新设计图纸。2、停工期间为一个月。3、甲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为115万元。同日,荣泰公司(甲方)与宇航建设公司(乙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双方对停工损失及工程量增减作出约定。
2012年5月30日,现代设计院向荣泰公司具函,函主要内容为,现代设计院已收到贵公司5月26日来函,立即通知委托人程庆携函于2012年5月28日进行协商,同时作出回复。回复主要内容为:1、鉴于我院承接的荣泰·春湖圣岛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我院承诺对图纸中的相关遗漏、错误立即无偿进行修改完善;2、荣泰房地产公司应与我院就荣泰·春湖圣岛项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合同立即完成签订工作,以便我院立即履行对此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义务。但现代设计院并未举证证实其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
在协调过程中,荣泰公司委托浙江省华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越设计公司)对地下室设计和局部修改,待设计完成遂于2012年5月26日通知建设方复工。关于本案项目地下室工程量损失,荣泰公司经核算为947559.63元。
在诉讼过程中,荣泰公司2014年4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内容为:1、对冠亚公司及现代设计院设计和提供的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进行司法鉴定;2、对申请的人损失金额进行司法鉴定。后经咨询相关鉴定机构且考虑鉴定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需交纳的鉴定费较高,加之瑞林咨询公司出具的审查意见具备客观性。从减轻当事人诉累及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出发,原审法院向冠亚公司及现代设计院释明:如对瑞林咨询公司出具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书面提出;原审法院将异议提交瑞林咨询公司,由该公司作出解释和说明;如对解释和说明仍不服可通过启动鉴定进行明确,但鉴定费由申请方预先交纳。现代设计院提出书面异议,原审法院将异议反馈给瑞林咨询公司,该公司针对异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原审法院向瑞林咨询公司的解释和说明回复给现代设计院,且释明如对答复或者书面意见仍存异议,可书面申请鉴定。但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现代设计院没有申请。荣泰公司同年7月29日就本案施工图纸给荣泰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2月15日,求实鉴定中心出具赣求[2014]建鉴字第46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由现代设计院设计的工程项目,存在设计失误并造成了工程损失,且停工损失费用和直接工程损失费用合计为1641998.61元。因主张赔偿未果,荣泰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解除荣泰公司与冠亚公司所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2、依法判令冠亚公司赔偿荣泰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44577元;3、依法判令现代设计院对第二项诉请承担共同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冠亚公司和现代设计院承担。冠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荣泰公司付清方案费81×30%=24.3万元;2、判令荣泰公司支付损害名誉费3万元;3、判令荣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冠亚公司违约金24.3×0.002×820=39.852万元;4、本案诉讼费和相关费用由荣泰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结合三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一审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施工图纸设计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存在失误和缺陷;2、如果存在,给荣泰公司造成多大损失;3、针对荣泰公司损失,冠亚公司及现代设计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4、荣泰公司、冠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否解除;5、冠亚公司反诉荣泰公司诉请能否成立。
关于本案施工图纸是否存在失误问题。从鉴定结论角度而言,瑞林咨询公司有资质审查现代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其对施工图纸中地下室部分及各单体建筑提出140余处缺陷,且依照《混凝土规范》、《地下室防水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建设文件编制深度》等规范对各缺陷出具详细说明,该审查意见具备权威、科学和合理性。和审查意见相印证的是,求实鉴定中心经过实地勘查和结合对图纸的审核,认为本案图纸设计存在重大失误且造成了工程损失。针对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尽管冠亚公司及现代设计院提出了异议,但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交反证予以推翻。其次,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和监理方因图纸存在重大问题和不合理处,而与荣泰公司达成停工协议;荣泰公司也不得已再另行委托第三方华越设计公司对地下室图纸进行局部修改和重新设计,补充原设计的一些不足,这从另一个角度表明,现代设计院设计的图纸不能满足有关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从现代设计院出具的函来看,现代设计院在致函荣泰公司的内容中自认,其设计的图纸存在失误和遗漏,并承诺进行整改,但嗣后并未修缮和整改。为此,现代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存在失误和缺陷既存法律依据,也合乎事实。
关于本案损失问题。荣泰公司起诉时要求冠亚公司及现代设计院赔偿停工损失115万元,直接工程损失947559元和人防设计、审查费147018元。但求实鉴定中心鉴定结合相关材料认为,现代设计院设计的图纸给荣泰公司造成的损失为:停工损失费用115万元、直接工程损失费用491998.61元,共计1641998.61元。鉴定结论为权威、专业机构依照相关规范作出,具备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当事人另一方未提供反证推翻的情形下,该结论可酌定本案损失的重要依据。至于现代设计院提出的荣泰公司在施工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核前就已施工、责任由荣泰公司自负问题,经查阅证据,荣泰公司于2012年3月11日对工程的桩基础开始施工,此时施工图纸仍在江西赣建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初审、且初审后修改,直至4月11日施工图纸才审查通过。审查报告意见为:该工程符合消防、环保、抗震、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但设计图纸存在的缺陷和失误,该审查中心没有提及。虽然荣泰公司在施工图纸审核前施工,但因审查报告并未对施工图纸作出修改。所以就施工效果而言,即使待施工图审核后再施工,因施工图存在重大失误和缺陷,荣泰公司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现代设计院设计图纸缺陷与荣泰公司损失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也充分注意到,鉴定结论也阐述了建设单位早在2012年3月知悉图纸存在问题却仍然安排施工,直到4月21日才下发停工通知。因施工图纸为有资质单位设计,在没有权威机构对图纸设计缺陷作出论证前,为确保施工进度建设单位按施工图纸施工,直至施工无法进行再下发停工通知符合常理。而且,鉴定机构既已注意且分析建设单位存在扩大损失情形,在鉴定时也已将该因素纳入损失考量,所以最终鉴定的损失比荣泰公司自己核算的损失少45万余元。
关于冠亚公司及现代设计院应否承担责任问题。虽然荣泰公司与现代设计院没有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但因现代设计院以实际行为履行设计合同,荣泰公司予以认可接受,故荣泰公司和现代设计院在事实上存在委托设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3条规定,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和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根据的严重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作为设计单位,现代设计院在设计图纸时没有依照国家强制性相关规范操作,在明知图纸存在错误、也承诺对图纸进行无偿修改完善时,却没有采取有效举措进行整改,造成委托方重大损失。荣泰公司向现代设计院主张赔偿于法有据。关于冠亚公司应否承担问题,结合本案证据,虽然荣泰公司与冠亚公司存在委托设计合同,但在冠亚公司出具方案、荣泰公司向冠亚公司经办人预付设计费8万元后,冠亚公司并未为荣泰公司设计施工图纸。且根据现代设计院2012年5月30日向荣泰公司出具的函,现代设计院也催促荣泰公司与现代设计院完成签订设计合同。因此,在施工图纸设计环节,荣泰公司与现代设计院形成事实上的委托设计关系,与冠亚公司无关;针对现代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给荣泰公司造成损失,冠亚公司不需承担责任,荣泰公司要求冠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结合本案案情,荣泰公司和冠亚公司签订建筑施工设计合同,冠亚公司本应按照合同约定为荣泰公司设计图纸。但冠亚公司只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却由现代设计院设计。荣泰公司陈述系冠亚公司委托现代设计院设计,而冠亚公司却辩称属荣泰公司自行委托,但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对方委托现代设计院设计合同。然而,本案证据均指向,当设计主体变更为现代设计院,冠亚公司未持异议,荣泰公司也认可接受,显然双方默示解除设计合同。因荣泰公司和冠亚公司在事实上已经解除合同,双方对此均不存争议,而法院只针对争议进行裁判,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作裁判。
关于冠亚公司反诉荣泰公司诉请能否成立问题。就设计费而言,冠亚公司只为荣泰公司设计方案且双方约定方案设计费为2万元,荣泰公司需向冠亚公司支付该费用。因荣泰公司已向冠亚公司经办人程庆暂借8万元,款项性质为设计费用;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且避免执行时可能存在的纠纷,本院不再裁判荣泰公司向冠亚公司支付2万元方案设计费,荣泰公司可要求冠亚公司在暂借款8万元中直接扣减该费用,冠亚公司反诉要求荣泰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24.3万元(81万元×30%)没有依据。鉴于荣泰公司和冠亚公司在事实上解除合同,双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均不存在违约且本案属合同纠纷,冠亚公司反诉主张违约金和名誉损失费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现代设计院因设计图纸存在遗漏和重大失误,造成荣泰公司损失1641998.61元,现代设计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荣泰公司和冠亚公司事实上解除了设计合同,荣泰公司要求冠亚公司赔偿以及冠亚公司反诉主张设计费、违约金等诉请均不能得到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参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3条之规定,判决:一、现代设计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荣泰公司一次性赔偿1641998.61元;二、驳回荣泰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冠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57元、鉴定费5万元,共计74757元,由现代设计院负担54688元,荣泰公司负担20069元;反诉费5257.6元,由冠亚公司负担。
荣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引发的赔偿纠纷,瑞林咨询公司、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现代设计院给荣泰公司实际工程图纸时存在重大失误业经鉴定,原判决对此已作出认定。现代设计院因过错给荣泰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均应予赔偿。因现代设计院的失误,导致荣泰公司无法施工,不得已再另行委托设计,其间产生的人防设计、审查费计147018元属于损失,虽然鉴定结论没有纳入,但该损失与现代设计院的设计失误有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增加判决现代设计院赔偿该损失,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现代设计院负担。
针对荣泰公司的上诉,现代设计院答辩称,荣泰公司上诉主张的人防设计费、审查费不应由现代设计院承担。该损失并不是现代设计院造成的,其损失的产生于现代设计院的设计图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现代设计院并不是该损失的责任主体,荣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现代设计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在对本案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均存在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现代设计院应承担荣泰公司所谓的115万元的停工损失,属于法律认定错误;一审法院仅依据荣泰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就认定荣泰公司存在115万元的停工损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社会高融资利息损失按月息5分计75万元,与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限额规定违背,不应得以支持,相关管理人员工资、塔吊及搅拌站租金40万元损失,荣泰公司根本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损失额度。所谓的停工损失由现代设计院承担没有法律依据。荣泰公司主张的停工期间是处于荣泰公司还不具备开工条件时期,本身就是违法建设,必须停工,故该项目的停工与现代设计院无关,不应由现代设计院承担。二、一审法院认定荣泰公司存在直接工程损失,且由现代设计院承担,属于认定事实及法律错误;荣泰公司在设计文件未通过图审时即行开工,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荣泰公司一直未与现代设计院建立合同关系,未向现代设计院支付任何费用,其无权使用现代设计院提供的图纸,擅自使用图纸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荣泰公司在春湖圣岛项目中与多家设计单位存在事实或法律关系,无证据证明其是使用了现代设计院的图纸而产生的施工错误。故不应由现代设计院承担其直接工程损失。综上,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现代设计院对荣泰公司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全部由荣泰公司承担。
针对现代设计院的上诉,荣泰公司答辩称,一、现代设计院和荣泰公司存在事实上的设计合同关系,现代设计院设计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给荣泰公司带来损失,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荣泰公司虽与冠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支付了8万元设计费。但冠亚公司出具方案图后,便将设计图交与现代设计院设计,设计院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对图纸中的瑕疵时也承诺整改。冠亚公司是否将设计费转付给现代设计院与荣泰公司无关。如现代设计院设计图纸合格,荣泰公司将会依照与冠亚公司的设计合同支付设计费,或者由程庆中转支付。现代设计院存在过错给荣泰公司造成巨额损失,不得不重新委托浙XX越设计公司重新设计。二、本案鉴定程序合法,现代设计院经法院通知缺席鉴定现场,主动放弃对鉴材确认权利,且鉴材均为现代设计院提交的图纸,不存在有几套之说。三、现代设计院主张荣泰公司停工系因施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前属于违法建设没有依据。本案建设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但合同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28日,足以证明建设局默认我方提前开工的事实,荣泰公司虽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施工,违背了相关的规范,但与本案赔偿不存在因果关系。四、荣泰公司后期设计图纸为华越设计公司设计,故施工许可证上设计单位记载为该公司,但损失是前期按现代设计院图纸设计造成。在现代设计院出具的函中对设计错误已承诺整改,但其消极应对导致荣泰公司停工损失。五、本案损失构成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和常理。鉴定中心对产生损失167余万元依据现场勘察,利用专业知识作出,该部分内容结论具有科学性。综上,本案鉴定程序合法,但没有将直接损失14.7余万元纳入损失范围失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现代设计院的上诉请求,支持荣泰公司的上诉请求。
冠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中,现代设计院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本院向江西省浮梁县规划局调取“荣泰·春湖圣岛”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为办理该证件而由荣泰公司提交的包括施工设计图纸在内的文件资料;向江西省浮梁县建设局调取“荣泰·春湖圣岛”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为办理该证件而由荣泰公司提交的包括施工设计图纸在内的文件资料和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现代设计院的申请,本院依法向江西省浮梁县规划局调取了荣泰公司开发荣泰·春湖圣岛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2012年11月16日);冠亚公司出具的荣泰·春湖圣岛《方案设计图》;江西省康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江康审字(12)J1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书》(颁发时间2012年8月10日),载明设计单位为浙XX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江西省浮梁县建设局调取了荣泰公司与江西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5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28日;江康审字(12)J137号《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查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施工图审查备案单》(备案日期2012年12月5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注册登记表》(登记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上述文件载明的设计单位均为浙XX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荣泰公司向江西省浮梁县招投标办公室提交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其中设计单位载明为现代设计院,《中标通知书》(2012年4月27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时间2012年11月22日),载明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审查合格,编号江康审字(12)J137号”;2012年11月28日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设计单位为华越设计公司。
荣泰公司质证认为,对法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所有证据不能证明停工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现代设计院的图纸不合格导致的。现代设计院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是典型的倒签合同,违反建筑法规,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故图纸会审必须发生在2012年5月后。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了现代设计院,但不能证明在整个施工项目中荣泰公司实际使用了现代设计院的图纸。冠亚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荣泰公司与冠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双方约定,荣泰公司委托冠亚公司承担荣泰·春湖圣岛工程设计,建设规模约65000平方米,设计费约81万元;冠亚公司应向荣泰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为方案文本和施工图,且在方案文本交付时三日内荣泰公司应支付2万元;施工图交付后三日内,支付按具体施工图面积付费的80%,竣工后一月内全部付清。双方对其他事项也作出约定。荣泰公司和冠亚公司均在发包人和设计人一栏处签章,程庆在设计人冠亚设计公司栏下的经办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冠亚公司为荣泰公司提交了荣泰·春湖圣岛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图》,该方案在2011年9月20日专家评审会上通过,浮梁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以浮规委字[2011]5号文件表示原则上通过,并备案于浮梁县规划局,浮梁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4日正式审批通过。经办人程庆于2012年元月29日向荣泰公司暂借款8万元,款项用途为设计费。冠亚公司的设计方案图纸在江西省浮梁县规划局备案。
现代设计院在未与荣泰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的情形下,亦为荣泰公司的荣泰·春湖圣岛1#-6#楼及地下室工程设计了施工图。该图纸经赣建图审中心2012年3月15日至16日初审,该审查中心出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修改意见书》对现代设计院的设计图提出修改意见。2012年4月11日赣建图审中心提交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编号:GJ-V-120319),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结论为:送审的施工图设计经整改后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国家和本省的各种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
荣泰公司在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未对现代设计院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赣建图审中心还在对现代设计院的图纸进行审查期间,于2012年3月11日对工程的桩基础便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荣泰公司认为图纸存在问题,委托瑞林咨询公司对现代设计院的图纸进行审查。瑞林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提交了《审查意见》,对设计图提出了有关工程结构设计的审核意见。2012年4月16日,荣泰公司与建设方宇航建设公司、监理方景航监理公司在工地会议室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议题为图纸技术核对,建设单位针对图纸在施工出现问题进行反馈。2012年4月21日,荣泰公司在致宇航建设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中称,由于施工图纸出现部分桩基偏心与柱子重心未对齐等问题,需对施工图进行修改,请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2012年5月8日荣泰公司与宇航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28日,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012年5月24日,荣泰公司向冠亚公司具一份《函》,载明:荣泰公司与冠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冠亚公司于2011年12月交付施工图。但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存在大量错误和缺陷,施工当即中止。冠亚公司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该函注明抄送现代设计院和程庆。
2012年5月25日,荣泰公司(甲方)与宇航建设公司(乙方)和景航监理公司(丙方)达成《协议》,约定:1、停工事由:因甲方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问题和不合理之处,2012年4月21日甲方下发停工通知书且另请设计人员重新设计图纸。2、停工期间为一个月。3、乙方共投入1500万元,由于乙方所有款项为社会高利息融资所得,利息为5%月息,共计损失75万元,停工期间乙方管理人员工资、塔吊及搅拌站租金为40万元,合计甲方赔偿乙方损失115万元。同日荣泰公司与宇航建设公司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双方对停工损失及工程量增减作出约定,约定原图以甲方2012年4月14日提供的图审后的图纸为准(现代设计院),与华越设计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工程量进行增减计算。
2012年5月30日,现代设计院向荣泰公司出具一份《函》,载明:现代设计院已收到荣泰公司5月26日来函,立即通知委托人程庆携函于2012年5月28日进行协商并回复:1、鉴于我院承接的荣泰·春湖圣岛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我院承诺对图纸中的相关遗漏、错误立即无偿进行修改完善。2、请建设方将施工图审查后的全套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修改单文件、其他图纸修改文件完全交给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项目其他相关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报建施工,我院承诺做相应的协助工作。3、请建设方按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分部分项子单位部分的验收工作,我单位义务配合工作。4、请贵公司按相关法规条文对我院的荣泰·春湖圣岛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产权做好保密工作。5、贵公司应与我院就荣泰·春湖圣岛项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合同立即完成签订工作,以便我院立即履行对此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义务。6、请建设方就以上内容告知与此项目建设相关各方。
2012年8月10日江西省康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了江康审字(12)J1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书》,该《审查合格书》载明设计单位为浙XX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6日浮梁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为荣泰公司开发的荣泰·春湖圣岛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11月28日浮梁县建设局为荣泰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上载明设计单位为华越设计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现代设计院应否赔偿荣泰公司因施工设计图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应该赔偿,如何赔?
关于现代设计院是否应赔偿荣泰公司因施工设计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本案的基础事实为,2011年6月28日荣泰公司与冠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冠亚公司为荣泰公司提供了荣泰·春湖圣岛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图》,该《方案设计图》备案于浮梁县规划局。荣泰公司未与现代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亦未向现代设计院支付设计费,现代设计院为了承接荣泰公司的荣泰·春湖圣岛项目的设计业务,为该项目设计了一套施工图,该图纸于2012年4月11日经赣建图审中心审查合格并出具了《审查合格书》。荣泰公司在现代设计院的图审尚未完成,未与施工单位宇航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施工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于2012年3月11日便开始施工。施工一个月发现图纸存在问题便于2012年5月24日致函冠亚公司,要求冠亚公司赔偿损失。次日与施工单位签订停工协议,确认了停工损失115万元。2012年5月30日现代设计院回函荣泰公司,在承诺修改图纸的同时敦促荣泰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要求荣泰公司按项目建设程序报建施工。2012年11月28日荣泰公司才获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上载明设计单位为华越设计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虽荣泰公司与现代设计院未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但现代设计院以实际行为履行设计合同,荣泰公司表示接受,故荣泰公司和现代设计院在事实上存在委托设计关系,并判由现代设计院赔偿荣泰公司设计错误损失1641998.61元。现代设计院不服,上诉认为荣泰公司在设计文件未通过图审时即行开工,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荣泰公司未与现代设计院建立合同关系,未向现代设计院支付任何费用,其无权使用现代设计院提供的图纸,擅自使用图纸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且荣泰公司与多家设计单位存在事实或法律关系,无证据证明是使用了现代设计院的图纸产生的施工错误,不应由现代设计院承担损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和权利义务产生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也是法院裁决认定责任的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荣泰公司与冠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与现代设计院签订合同,亦没有证据证明现代设计院承继了冠亚公司与荣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故荣泰公司与冠亚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现代设计院不具有约束力。但现代设计院为承接该工程的设计业务,亦为荣泰公司制作了施工图纸,目的是希望得到荣泰公司的要约并与其签订合同。现代设计院的该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行为,荣泰公司没有与现代设计院订立书面设计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尚未确定,荣泰公司亦未履行任何义务,故双方尚未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现代设计院与荣泰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设计关系不当。
关于是否因现代设计院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导致荣泰公司停工造成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荣泰公司开发的荣泰·春湖圣岛项目于2012年3月11日开始施工,2012年4月21日停工,2012年11月16日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11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荣泰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的施工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停止施工。另外现代设计院未参与开工前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在浮梁县规划局备案的是荣泰公司与冠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浮梁县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设计单位又是华越设计公司。在荣泰公司认为设计存在瑕疵后亦是去函冠亚公司。现代设计院的回函中明确表达了要求签订设计合同的意思表示。上述事实不能认定荣泰公司的停工是因现代设计院的设计图所致。故荣泰公司要求现代设计院赔偿其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荣泰公司起诉主张现代设计院的设计缺陷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作为原告的荣泰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荣泰公司提交了其单方委托瑞林咨询公司出具的《审查意见》,现代设计院也提交了其设计的施工图经赣建图审中心审查合格的证据进行抗辩。原审以现代设计院对瑞林咨询公司的《审查意见》提出异议为由,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现代设计院,不符合民事诉讼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故荣泰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现代设计院的施工图存在缺陷。其主张现代设计院的施工图存在缺陷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荣泰公司的停工是其自身的违法施工行为所致,亦无充分证据证明现代设计院的施工图存在缺陷,荣泰公司无权就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要求现代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既然现代设计院无需对荣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荣泰公司上诉要求现代设计院赔偿人防设计、审查费147018元的主张自然也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上诉人荣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现代设计院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驳回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57元、鉴定费5万元,共计74757元由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257.6元由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8元(江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交纳19578元,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3240元)由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少华
代理审判员  邓相红
代理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英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