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初243号
原告:鹤壁市煤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825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凤霞,该公司总工办主任。
被告: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德区德源路德丰街坊。
法定代表人:郑维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新延,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壁市煤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鹤壁市煤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鹤壁市煤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煤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鹤壁市煤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薛春锋
审判员 张永杰
审判员 李 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