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煤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鹤壁市沃尔利通用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鹤壁市煤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鹤壁市沃尔利通用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城区汤河街陈家湾村第2区十三排一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壁市煤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铁**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沃尔利通用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煤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沃尔利通用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鹤壁市煤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鹤壁市沃尔利通用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沃尔利通用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鹤壁市沃尔利通用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