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525民初1019号
原告:***,女,1977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交通运输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74849271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巩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和***(原告姐姐)曾共同经营万向名酒城。自2012年初到2013年12月期间,被告曾多次从万向名酒城拿货,共计拖欠货款为40,000元。之后因原告和***分开各自经营,万向名酒城被注销,原告取得上述债权。原告就上述货款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
被告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万向名酒城注销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其姐姐***曾共同经营万向名酒城。被告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曾多次从万向名酒城拿货,共拖欠货款51,426元,支付了11,426元,仍拖欠货款40,000元。2013年2月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有被告公司财务人员***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后万向名酒城于2015年1月13日被注销,原告与其姐姐两人分开经营,原告取得本案债权。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拖欠万向名酒城货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曾与其姐姐***共同经营万向名酒城,现万向名酒城已被注销,原告持有该欠条原件,应视为原告享有该笔债权,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该笔欠款。被告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对法律的漠视。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贾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