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5民初630号
原告:宋士国,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交通运输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宋士国与被告隆尧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宋士国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士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2.0元,减半收取计3,136.0元,由原告宋士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孟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