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民终3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东方誉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立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凯英。
上诉人广东东方誉采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在上诉期内预交诉讼费用,法院通知上诉人应在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东方誉采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进海
审判员 侯旭东
审判员 杨卫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