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

《生命时报》社与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682号
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99。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敏,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侧、文昌路北侧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3P。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原告《生命时报》社诉被告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命时报》社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生命时报》社负担。
审判员  刘应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