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零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62号一座第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074397XW。
法定代表人:雷玉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正一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62号一座第十层第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6444899C。
法定代表人:黄雪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广佛公路东侧、文昌路北侧房屋(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263P。
法定代表人:徐凯英。
上诉人广东零壹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正一大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26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零壹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正一大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