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5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广佛公路东侧、文昌路北侧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263P。
法定代表人:徐凯英。
委托代理人:庞结明,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3座8层803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2945847D。
法定代表人:孙超。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2372.33元,并以82372.33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937.47元、财产保全费849.9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3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邮件均被退回,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在本案财产保全阶段、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8002××××4029)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
2、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YL××××号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因未掌握其去向,暂无法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举行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被执行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颜 威
执行员 陈荣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