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1960号
申请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广佛公路东侧、文昌路北侧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263P。
法定代表人:徐凯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结明,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3座8层803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2945847D。
法定代表人:孙超。
担保人:蔡瑞洁,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99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蔡瑞洁以定期银行存款24899.3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99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蔡瑞洁的定期银行存款24899.34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星星华园支行,账号:4406××××0214)。
案件申请费849.98元,由申请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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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倩雅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1960号
申请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广佛公路东侧、文昌路北侧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263P。
法定代表人:徐凯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结明,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3座8层803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2945847D。
法定代表人:孙超。
担保人:蔡瑞洁,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99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蔡瑞洁以定期银行存款24899.3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鼎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99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蔡瑞洁的定期银行存款24899.34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星星华园支行,账号:4406××××0214)。
案件申请费849.98元,由申请人广东嘉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zdqz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