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荣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荣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30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58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天骄路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天骄路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贾 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岗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