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973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对上诉人湖南和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凯丝美容会所、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1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4行及第10页第3行“凯丝美容会所”补正为“和信公司”。
审 判 长 盛知霜
审 判 员 赵康宁
审 判 员 曾慧红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