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4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和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综合楼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林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拾味轩中西餐厅,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203号。
经营者:任郴花,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A栋416房。
法定代表人:李映萱,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和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拾味轩中西餐厅(以下简称拾味轩中西餐厅)、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拾味轩中西餐厅对和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拾味轩中西餐厅和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拾味轩中西餐厅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拾味轩中西餐厅违规占用伸缩缝公共区域从事餐饮经营,违反了租赁合同和作为办公用途的使用用途。涉案水管断裂是30公分宽的伸缩缝内,水管断裂的溢水是顺着伸缩缝流向地下车库,拾味轩中西餐厅的装饰是瓷砖,不可能受到如此大的损失。一审法院未对拾味轩中西餐厅提出的损失进行鉴定,直接认定损失186,414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断裂水管位于伸缩缝系公共区域,其维护、管理责任属于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涉案水管断裂的原因是公共区域上方的搁置物、脱落物坠落导致。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没有对伸缩缝五楼以上遗留的装修水泥块等建筑垃圾的搁置物、脱落物进行管理和清理,且封闭水井房和伸缩缝。和信公司租用综合楼业主的房屋办公,符合房屋规划为办公的使用用途。房屋分别位于房屋外墙外的伸缩缝东西两边,涉案水管断裂部位处于房屋主体之间伸缩缝内,属于业主管理区域外墙外。按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如果按问题的解释》关于建筑区分所有权等相关规定,外墙墙体及伸缩缝区域属于公共区域,其管理职责属于物业管理公司。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和信公司对水管没有安装和验收责任,对外墙外的水管断裂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业主专有部分不包括外墙及外墙外伸缩缝区域和水井房,经鉴定涉案水管断裂的原因是伸缩缝内的搁置物、脱落物等坠落导致,和信公司对断裂水管造成的损失无任何过错和责任。且涉案区域的水表井房、消防管道的房门由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加锁并由其管理,案涉水管的破裂非自然原因,且不在上班时间,和信公司没有在非上班时间安排人员值班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和信公司没有留守人员看守办公室或水管,推定和信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伸缩缝系开发商的设计和施工,和信公司对涉案给排水水管和伸缩缝、卫生间等没有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四、对于拾味轩中西餐厅的财产损失应由拾味轩中西餐厅和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1、拾味轩中西餐厅擅自打通房屋,违法占用30-40公分宽的伸缩缝的公共空间用于商业经营,存在重大过错。2、拾味轩中西餐厅和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没有及时发现漏水问题,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经济损失。拾味轩中西餐厅的经济支出与涉案水管断裂无关,一审判决和信公司承担50%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因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管理伸缩缝和伸缩缝上方的装修垃圾未到位,致使水管断裂,导致自来水使用受到影响,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应赔偿业主的水管及和信公司的水费损失。
拾味轩中西餐厅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和信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拾味轩中西餐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和信公司赔偿拾味轩中西餐厅各项损失共计436,079.70元;2、和信公司支付案件诉讼费、鉴定费;3、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2月16日7时35分,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工作人员对其物业服务小区即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巡查时发现综合楼地下车库下面有大量积水,经排查后发现是位于综合楼四楼4-9水井房内标识130810142字样的水表后穿入4-9号水井房左侧墙体与4-8水井房(消防水井)右侧墙体间伸缩缝部分的PP-R水管破裂,管内自来水流下渗透至负一楼车库。由于拾味轩中西餐厅门面星城荣域综合楼303正处水井房下,大量渗水导致其门面天花板、墙面、木地板、家具、电器、新风管道等遭水浸泡受损。拾味轩中西餐厅为对受损部位进行恢复原状,花费186414元(吉米·维修施工126597元,天使布艺12422元,长沙大丰麻将机有限公司12920元,消防检修、新风检修、中央空调检修21700元,重新购置收银系统、电视机、灯具以及弱电电路检修12775元)。
另查明,130810142号水表系星城荣域综合楼405室的水表,破裂水管系该户室表后专属水管,405户室由和信公司办公使用。在该院受理的(2020)湘0103民初4310号长沙天心区凯丝美容会所与和信公司、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院依法委托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水管破裂原因进行鉴定。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经现场勘查检测后认为涉案水管穿越伸缩缝未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且存在安全隐患;管材上方的伸缩缝两侧墙壁存在较多的混凝土块等物质,具备混凝土块从墙体掉落的条件;涉案水管的管壁表面存在明显的擦伤痕迹,管材断面参差不齐且呈明显的放射状冲击破坏特征,管道破损口位于水管的正上方,符合外力冲击水管造成管材断裂的物证特征。
再查明,4-8、4-9的水井房钥匙均由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持有保管,水井房墙体间伸缩缝以包板封闭。涉案水管破裂期间,拾味轩中西餐厅与和信公司因疫情原因均未营业,亦未安排人员值班看守,另拾味轩中西餐厅陈述2020年5月涉案受损门面已经变更了经营主体,拾味轩中西餐厅不在该门面内营业。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涉案水管破裂所造成拾味轩中西餐厅财产损失的责任如何认定。案涉破裂水管系405室水表后的业主专属水管,和信公司虽非405室业主,但其长期使用该户室作为办公经营使用,系该专属水管的管理使用人,应对涉案水管尽到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涉案水管的位置虽系开发商设计安装,但和信公司作为专属水管的管理使用人,对业已设计为穿越伸缩缝的专属水管,应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排水(2009年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采取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及对穿墙管道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等相应措施,其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涉案水管直接暴露于伸缩缝中间且未设置保护措施,难以避免伸缩缝两侧墙体所附着的混凝土块等物质从水管上方掉落冲击破坏水管,其显然对水管破裂负有责任;涉案水管破裂虽发生在其因疫情休业期间,但和信公司对自身所管理的房屋设施亦应安排相应人员管理,其疏于对房屋专属水管的管理,导致了水管破裂后未能及时被发现,其对漏水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破裂水管虽系业主专属水管,但破裂处并非在业主室内而系在由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共区域内,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作为该公共区域的管理维护人,应对该区域尽到合理管理维护义务,伸缩缝两侧墙壁存在较多混凝土块,具有从墙体掉落的极大可能性,但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在伸缩缝被包板封闭的情况下,未提示业主穿越伸缩缝墙壁的专属管道存在可能被冲击破坏的风险及提示业主对相应管道加装保护措施,亦未能及时巡视发现处于其所管理公共区域内的水管破裂,其对漏水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拾味轩中西餐厅在涉案水管破裂时因疫情影响休业不安排人员对自身财产进行管理看护,其疏于对自身房屋内财产的看护而未能及时发现漏水亦在一定程度上了导致自身财产损失扩大,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各方义务和过错,该院认为和信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拾味轩中西餐厅应承担20%的责任。拾味轩中西餐厅为对受损部位恢复原状,花费186,414元,由和信公司承担93,207元、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承担55,924.20元、拾味轩中西餐厅自行承担37,282.80元。对于拾味轩中西餐厅主张的物业损失、房租损失、经营性损失,因拾味轩中西餐厅在疫情期间并未营业,拾味轩中西餐厅在2020年5月份以后也不在涉案门面内营业了,拾味轩中西餐厅主张的上述损失与案件并无必然联系,应不予支持。对于拾味轩中西餐厅主张的误工费,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和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拾味轩中西餐厅93,207元;二、由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拾味轩中西餐厅55,924.20元;三、驳回拾味轩中西餐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21元,由和信公司负担838元,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负担502元,拾味轩中西餐厅负担2,581元。
本案二审期间和信公司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现场相关照片8张,拟证明水管断裂部分及现场水管布置、伸缩缝的结构和设计情况,结合涉案水管质量的鉴定意见,可证明和信公司对水管断裂没有过错;证据2、水管断裂点区域示意图,拟证明水管断裂点在伸缩缝内公共区域,可证明和信公司对伸缩缝区域没有管理义务。经组织质证,拾味轩中西餐厅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达不到和信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和信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已有5张照片在一审时已提交,本院不予审查,其余一审未提交的照片,不能达到和信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亦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亦不予审查。拾味轩中西餐厅向本院提交视听文件及文字资料说明,拟证明和信公司将原开发商安装的水管进行了更换,安装不当系入户水管断裂的主要原因,与鉴定意见的结论相印证。经组织质证,和信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中所称的和信公司“贺姓工作人员”的身份无法核实,即便和信公司更换了管子,该管子的质量没有问题,管道断裂的原因系上面的坠落物所致,开发商在设计时没有套管。本院认为,因录音中和信公司的工作人员身份无法核实,缺乏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和信公司对拾味轩中西餐厅所受经济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二、拾味轩中西餐厅经济损失的确定。
关于焦点一。拾味轩中西餐厅因管道破裂遭受财产损失,经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管道断裂的原因为管道安装不合理及外力冲击。虽然案涉水管的位置处于伸缩缝,但系业主专有,和信公司作为案涉水管的使用人对案涉水管负有管理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和信公司未按相关标准对暴露于伸缩缝的水管设置保护措施,认定和信公司对水管破裂负有责任,并根据各方责任及义务大小,确定和信公司、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拾味轩中西餐厅分别承担50%、30%、20%的责任并无不当。和信公司主张水管断裂位置系公共区域即不具有维护、管理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一审法院认定拾味轩中西餐厅对受损部位恢复原状花费186,414元。经审查,拾味轩中西餐厅主张的代购挂衣架1,740元、实木椅子7,840元、长沙大丰麻将机有限公司12,920元、重新购置收银系统、电视机支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部分损失系因渗水直接导致;拾味轩中西餐厅虽提交了损失清单及收条、收据,但未提供正式发票予以证明,鉴于渗水导致拾味轩中西餐厅遭受损失的客观事实,本院酌定拾味轩中西餐厅产生修复费用120,000元。和信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拾味轩中西餐厅损失186,414元过高,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和信公司、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拾味轩中西餐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对于拾味轩中西餐厅产生的损失120,000元,由和信公司承担60,000元、万厦居业湖南分公司承担36,000元、拾味轩中西餐厅自行承担24,000元。
综上所述,和信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909号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909号判决第一项为:由湖南和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长沙市天心区拾味轩中西餐厅60,000元;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909号判决第二项为:由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长沙市天心区拾味轩中西餐厅36,000元;
四、驳回长沙市天心区拾味轩中西餐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42元,合计11,763元,由长沙市天心区拾味轩中西餐厅负担8,526元,由湖南和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3元,由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1,2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豪杰
审 判 员 易伟玲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 宁
书 记 员 彭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