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奈曼旗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25民初2160号
原告:***,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奈曼旗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印,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奈曼旗奈曼大街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一委10组36号。
被告:***,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奈曼旗平安保险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诉被告奈曼旗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