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5民初539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奈曼旗大镇清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元。
原告**与被告***、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伶俐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