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九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5民初457号
原告: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清河路南段(振兴街866)。
法定代表人:张兴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国庆,系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拉镇。
法定代表人:周油来,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立案时交纳4644元,退还原告4619元),由原告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永 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卢 佳 镁
书 记 员 席乌日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