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奈曼旗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5民初3642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奈曼旗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蒙和吉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凤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亮,奈曼旗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清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兴元,职务: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奈曼明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嘉汇商业广场北侧平房。
法定代表人:任永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东,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白昌盛与被告奈曼旗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奈曼旗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奈曼明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反诉原告(被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奈曼明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奈曼明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 云 廷
审 判 员 韩 国 柱
人民陪审员 涂 彦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文 文
             书 记 员  付 嘉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