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2031号
原告:江门市三赢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5X3。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鸿鹄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路170附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T5L04R。
法定代表人:柴某1。
被告:**,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30************813。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三赢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鸿鹄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鸿鹄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三赢照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鸿鹄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6.45元,减半收取3548.23元,由原告江门市三赢照明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雅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淑云
书记员 黄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