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三赢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5X3。
法定代表人:吴玉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海滨,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德江县*******银家界组,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吕丰围。公民身份号码:522************458。
上诉人江门市三赢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三赢公司无须向***支付工伤待遇款153940元。事实和理由:一、***为了将三赢公司支付的差旅费占为已有,在未得到三赢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搭乘外包运货车辆赴普宁市,在途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有相当过错,但一审对此事实不予询问、查证。二、***已就涉案事故取得误工费,无权继续主张同样具有补偿性质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三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三赢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11月23日解除;2.三赢公司无须向***支付工伤待遇款15394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江门市三赢照明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二、江门市三赢照明有限公司应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工伤待遇款共计人民币153940元,并终结双方工伤保险关系。具体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40元;6.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三、驳回江门市三赢照明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三赢公司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三赢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三赢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三赢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53940元。
***是三赢公司的员工,其受三赢公司的安排到广东省潮州市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为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并无规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需承担过错责任,即使***对本次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存在过错,也不能免除三赢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故三赢公司以***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其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的规定,***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三赢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故三赢公司认为***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中获得了误工费赔偿,无权在本案中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三赢公司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15394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三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门市三赢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梅晓凌
审 判 员 陈雪娟
审 判 员 甄锦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思远
书 记 员 梁启洪
薛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