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0192行初1号
原告成都华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赛欧,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3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华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经司法确认,故原告成都华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华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缪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周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