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375号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56号1号楼1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3637317B。
法定代表人:杨志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326国道管委会临时办公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533366240。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被告:成都华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81358D。
法定代表人:黄纯珍。
被告: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芦蒲全民创业集聚区188号(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73792498H。
法定代表人:王红兵。
被告:青岛迈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3号310A、310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68589700L。
法定代表人:司卫军。
被告: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73738N。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益大建设有限公司、青岛迈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艳红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