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欣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7)内250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欣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欣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4)锡商初字第8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齐峰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