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03执308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欣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6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有辉,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欣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072919元,且负担执行费1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