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察右前旗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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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6民初110号
原告察右前旗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597346708C,住所地察右前旗平地泉镇沙河渠村。
法定代表人陈太,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侯志峰,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察右前旗××小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10574L,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124号农业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润福,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集宁现代国际商贸城项目部,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现代国际商贸城。
负责人杨占宇,任该项目部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秉杰,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察右前旗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集宁现代国际商贸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察右
前旗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察右前旗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察右前旗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交纳2389元,由原告察右前旗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伟
审 判 员  冯晓娟
人民陪审员  王月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军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