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3999号
原告:杨卫星,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曾在勇。
被告:李勇,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案由: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星与被告四川省南华建设有限公司、李勇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星于2019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卫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8元,减半收取5769元,由原告杨卫星负担。
审判员 杜先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