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5民初57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重庆路康裕小区A栋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乌珠穆沁旗司法局嘎达布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组长:***。
被告: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勇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厚伟,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公司、肖景光诉被告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6日,被告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看护被告位于东乌珠穆沁旗施工现场厢式变压器箱一台,看护时间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13年4月15日,看护费用为20000.00元。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副总经理**签字确认。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支付拖欠原告冬季现场看护费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16日至给付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基准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0日,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拟注销该公司。2018年5月11日,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吸收合并协议》。2018年7月31日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注销。2019年3月1日,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公司冬季现场看护费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00.00元,共计22000.00元;
二、原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原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韩曙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