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295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润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
委托代理人:**1、张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2,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锡林浩特市润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锡林浩特市润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润都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润都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润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丽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呼和苏勒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