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民初2065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锡林浩特市建材市场院内。
经营者:韩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帅,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韩树伟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琴,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重庆路康裕小区A栋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康满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于2019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包俊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