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689号
原告:**,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
原告**诉被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乙 拉
审 判 员 乌 云
人民陪审员 陶 古 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沙其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