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689号
原告:**,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
原告**诉被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乙 拉
审 判 员 乌  云
人民陪审员 陶 古 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沙其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