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25民初1612号
原告:**,汉族,现住东乌旗。
被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重庆路。
法定代表人:康满玉。
被告:***,锡林浩特市重庆路康裕小区综合楼,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李某与被告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立刚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建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艾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