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1766号
原告:深圳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圣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堃,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坤,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炜,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万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荣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男,汉族,1993年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万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084元,减半收取为56542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3084元,应退还原告56542元。
审判员 程胜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