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602执恢151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并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25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