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恢477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成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我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843241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9日起至工程款计算完毕止,以1843241为基数,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10695元,评估费44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832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10时至2019年11月30日10时、2020年1月16日10时至2020年1月17日10时对被执行人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评估价:511362元)及-4-4020室(评估价:772383元)房产两处以评估价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应无人购买导致流拍,后申请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即-4-401室460225.8元、-4-4020室695144.7元,共计1155370.5元以物抵债抵顶本案相应案件款。我院分别从被执行人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扣取119195.73元、中国工商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扣取15035.39元。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剩余574471.4元及利息未履行,执行费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执恢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乔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