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民申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仁,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再审申请人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晟公司)、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终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晟公司、鼎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2009年7月8日鼎晟公司与鼎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条约定,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执行2009年5月市场信息价,最终以1200元/平方米确定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鼎晟公司与鼎泰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经结算,《工程价格结算单》记载:涉案工程造价为25920000元,因鼎泰公司与***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鼎泰公司进行了返工,维修费用1624708.04元均由鼎晟公司代鼎泰公司支付,上述维修费应在质保金中抵销。本案增加和变更工程的工程款1446215元应与未施工工程2488423元抵销,两者相差1042208元,此款应在鼎泰公司工程款中扣减。(二)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鼎泰公司与***应当对涉案工程维修费用1624708.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依据2011年5月30日的《工程结算单》计算工程款错误,鼎晟公司不仅不欠工程款,而且多付鼎泰公司和***工程款823675.4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7月8日,申请人鼎晟公司为发包人、申请人鼎泰公司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鼎泰公司又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内部施工承包合同》。本案鼎晟公司为发包人,鼎泰公司为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与鼎泰公司签订的《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因***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该《内部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问题。在原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造价均表示不申请鉴定。就涉案工程款当事人之间前后进行过三次结算。第一次,2011年5月30日鼎晟公司员工王某某、苏某某与***签订结算单,该结算单中无相应公司印章,工程结算总价为26570000元;第二次,在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中,鼎晟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鼎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双方于2011年10月15日进行了竣工决算,鼎晟公司、鼎泰公司均在该竣工决算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苏某某在竣工决算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处签字,工程造价合计25947997元;第三次,2013年11月5日鼎晟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鼎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鼎晟公司、鼎泰公司都在该竣工决算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工程最终结算总价23253083.6元。现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以上三次结算单中以何为准。二申请人统一认为采用第三次的结算单,其中包括装饰、土建、供暖工程量变更和维修损失(申请人提出的维修费1624708.04元)已予扣减,因该扣减项目未经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故该结算单本院不予确认,原审按照2011年10月15日竣工决算书(在该竣工决算书上二申请人公司均盖章确认)计算工程款并无不当。鼎泰公司至今未向***支付全部工程款,已给***造成相应的损失。对此,原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损失并无不当。鼎晟公司、鼎泰公司的再审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满忠
代理审判员  彭振华
代理审判员  阿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萨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