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民辖69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边某,无住址。

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开具16242253.9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各项实际损失共计5018262元(包括违约金3688000元,实际损失1330262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4月20日、2009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鄂尔多斯市君泰华府住宅小区1#-4#楼及地下室的土建、给排水、暖卫电器、消防通风等施工图纸范围的一切工程,同时约定1#-4#楼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地下室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9年11月10日,工程价款待竣工验收后据实结算。2009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第三人边某为其代理人,代其办理与原告的一切工程事宜。但是涉案工程直到2012年6月9日才取得竣工验收。被告每拖延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每日2000元的违约金。两项工程总计延期1844天,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3688000元的违约金。原告按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后被告现剩余16242253.95元工程款并未向原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因被告延迟交工的行为导致原告向购房的各业主支付了违约金1330262元,已造成了原告的实际损失。综上所述,被告延迟交工,未向原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不能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苗繁盛

审 判 员 王 刚

审 判 员 罗月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雷格更

书 记 员 魏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