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执行字第18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平
法官助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