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22民初2942号

原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肇大路**。

法定代表人:孙万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身份号xxx,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住肇源县大兴乡大兴砖厂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峰

代理审判员  梁 宵

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