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22民初2942号
原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肇大路**。
法定代表人:孙万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身份号xxx,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住肇源县大兴乡大兴砖厂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峰
代理审判员 梁 宵
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