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22民初3602号
原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显章,身份号××,男,194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显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