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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某某、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204民初226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桦及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经原告催告后仍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本案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含罚息利率)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而调整的,而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取消,原约定的利率应相应调整。 涉案借款合同约定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保证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也未与原告办妥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即原告未取得抵押房屋的他项权证,那么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本案合同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顺序,原告要求本案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即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依法有据,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对***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请求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涉案抵押房屋在登记机关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至今未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因抵押权预告登记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作为该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之前,其只享有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该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对抗他人对该房屋的处分,但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抵押权未依法设立,原告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律师费,原告诉请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原告诉请律师费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3300元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9日,被告***作为申请人向原告申请贷款34万元用于购买韶关市武江区××××××××××××××××××,并在原告制作的《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签名,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身份证、婚姻状况声明书、户口簿。2015年10月15日,原告(贷款人)、被告***(借款人)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34万元用于购买韶关市武江区××××××××××××××××××;借款期限共计30年,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附件二一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所购房产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2%,遇基准利率调整,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罚息利率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抵押物韶关市武江区××××××××××××××××××,面积92.01平方米,抵押物价值493506元;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贷款人可解除合同,宣布合同到期,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34万元。2016年3月28日,借款抵押物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借款后,被告连续多期未如约还款,原告经催收未果后,提起本案诉讼。 此外,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借款本金316532.33元及利息与罚息(利息、罚息计至2019年8月20日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合同约定浮动比例计息至清偿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律师费3300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5元,财产保全费2215元,合共86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礼波 人民陪审员  何桂莹 人民陪审员  欧小艳
书 记 员  郑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