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粤0203执186号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韶关分行)与邓燕礼、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韶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020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邓燕礼向交通银行韶关分行清偿贷款本金601973.45元、利息9141.68元(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恒大地产韶关公司对邓燕礼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大地产韶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邓燕礼追偿;邓燕礼、恒大地产韶关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963.7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恒大地产韶关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671376.64元,收取执行费9023.53元后,余款662353.11元已发放交通银行韶关分行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至此,本院(2020)粤020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债义务已履行完毕,恒大地产韶关公司可依法行使追偿权。本案现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