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061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4号。
法定代表人:靳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韶关大道12号韶关恒大城首期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袁小仁,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坚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泰村白云堡堡轩径65号6505房。
法定代表人:申明俊,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广州坚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广州坚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做出(2022)鲁1502民初565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广州坚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95元,由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