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旭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鹤冲村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韶关大道12号韶关恒大城首期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韶关市旭升广告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韶关市旭升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107864.0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属于恒大关联公司,为服务和保障“保交楼、稳民生”大局,暂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故本案应做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2执102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