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203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关于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1)粤02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工程款4388379.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自2021年4月7日起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