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谢金成诉被告大同市中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初字第1401号
原告谢**,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纪军,男,汉族,大同市城区向阳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同市城区小皮巷。
被告大同市中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南路西侧(明珠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同市城区大皮巷。
被告禾新毅,男,汉族,住本市城区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大同市中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禾新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涉嫌诈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本院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06元,其余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杜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籍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