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初字第1678号
原告***,男,住山西省阳高县。
被告大同市中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南路西侧(明珠花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男,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同市中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887.5元,其余8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慧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