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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

昆某某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2976号
原告:昆***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渝,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良、刘富强,系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职务: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个旧供电局内。
原告昆***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由原告昆***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晓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