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4民初2930号
原告: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个旧市工人村个旧供电局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旺,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建水县临安镇南营寨。
法定代表人:李宗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计4905元,由原告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