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026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工人村个旧供电局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21787248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708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保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708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期限为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止。
上述财产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