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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民初1574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工人村个旧供电局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云电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祥,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供电局。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南新区龙腾路百色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李林峰,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云电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2元,减半收取5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乃雄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基延